问:对评标报告提出不同意见的专家,之后发现该意见错误,需要担责吗?
答:对于评审结果,专家之间的意见是可能出现不同的,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提出异议不需要担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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